黨員組織關系問答
1、問:黨組織對在工作調動中隻有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檔案中沒有《入黨志願書》等入黨材料的黨員如何處理?
答:對那些在工作調動中隻有組織關系介紹信,沒有《入黨志願書》等入黨材料的黨員,轉入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必須認真進行甄别。無法認定其黨員身份的,由調入單位黨組織提出意見,報縣或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批準,不予承認其黨員資格。若其原單位黨組織出具證明(需由縣或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審核),證實其黨員身份的,現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在其重新填寫的《入黨志願書》有關欄目注明情況和原因,提出承認其黨員資格的意見,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連同原單位黨組織的有關證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檔案。
2、問:黨員在調出所在單位時,在什麼情況下使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和《流動黨員活動證》?
答:黨員因調動工作、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較長(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因臨時外出學習、參加會議等外出時間較短(六個月以内),應開具黨員證明信;常員短期外出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或開具黨員證明信的,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
3、怎樣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答:黨員從一個地區或單位調到另一個地區或單位時,必須把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另一個地區或單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由黨的基層委員會及其上級各級黨委組織部辦理,統一使用“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并加蓋黨組織公章。沒有黨組織公章,或以個人名義介紹,均視為無效。各級黨組織應特别注意這一點,在接轉中遇到這種情況,應說明情況讓其重新辦理。
4、黨員組織關系有幾種?
答: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共有兩種:一種是“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通常也叫做黨員正式組織關系。黨員經組織決定,調動工作、參軍、招工、升學或其他原因等,需要從一個單位、地區到另一個單位、地區的,可開寫這種正式組織關系;另一種是“中國共産黨黨員證明信”,通常也叫做臨時組織關系,是黨員臨時外出工作、開會、實習、考察等所開寫的黨員證明信件。它隻能證明他是中共黨員,他的黨員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工作單位,并沒有轉移。
5、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轉移黨員組織關系?
答:按黨章規定,每個黨員必須參加一個組織并在其中工作。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升學等,由原單位轉到另一個單位時,其黨的組織關系也随之轉移到另一個單位的黨組織。轉移組織關系必須經過黨組織批準。
6、黨支部無公章,怎樣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答:可由黨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後,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7、由部隊複員、轉業分配工作的黨員如何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答:在沒有分配工作以前,先由本人自行保管黨員組織關系,待分配工作後,再把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所到的可在全國範圍内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黨組織,然後再由這些黨組織把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新分配的單位黨組織。
8、怎樣接轉出國留學、勞務人員中黨員組織關系?
答:接轉出國留學、勞務人員中黨員組織關系有如下規定:
(1)出國留學、講學和研究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系,一律由原所在單位組織保存。原單位可開具黨員證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黨員名單通知駐外使、領館黨委。各駐外使、領館黨委可根據黨員人數、分布狀況以及駐在國情況,建立黨支部,黨小組或單獨聯系。
(2)出國勞務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系,凡在國外已建立勞務公司黨委的,不再通過外交部黨委和使館黨委轉轉,由國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屬的駐外勞務公司黨委自行接轉;或将正式關系留在國内,隻開黨員證明信;未建立駐外勞務公司黨委的仍由外交部黨委接轉組織關系或轉黨員證明信。
(3)派往駐外使館和其他常駐國外機構(包括官方和民間)的長期工作人員和援外人員中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工作,仍按原規定執行,由外交部黨委國外工作部轉駐外使、領館黨委。
9、黨員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或自費出國留學,其黨員組織關系怎樣轉移?
答:短期出國、出境的黨員,其組織關系不轉移,仍保留在原單位(農村黨員,保留在鄉(鎮)黨委)。自費出國留學者,在他們學成回國之前,其黨員組織關系,也保留在原單位。
10、黨員出國探親、定居怎樣辦理手續?
答:共産黨員和一般群衆出國或赴港、澳地區探親、定居,在辦理手續上是有區别的。黨員要求出境探親、定居,必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以公安部門為主,與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共同商議(黨員領導幹部要按幹部管理範圍報批),經審查同意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出境手續。一般群衆申請出境探親、定居,不需要經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由所在單位審理後,呈報公安部門審批。
11、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組織關系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央組織部的文件規定,黨員出境後,其組織關系的處理辦法是: (1)短期請假出國或去港澳探親辦理私事者,他們的黨員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 (2)自費出國留學者,在他們學成回國之前,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 (3)對于出國或去港澳長期定居的黨員,在他們出境以後,即停止黨籍,基層黨組織可将他們的黨員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一并轉移到縣或相當于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4)黨員出境超過假期(含續假)一年以上未歸者,他們的黨員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也要轉到縣或相當于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5)黨員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以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6)經批準出境定居的預備黨員,不再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
12、請假回鄉半年是否轉移組織關系? 答:黨員雖不屬于工作正常調轉,但離開原單位半年以上(經批準),必須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如果确有正當理由要回家照顧父母,并且經過組織批準,可以隻轉移黨員組織關系,不用攜帶個人檔案。
13、全國範圍内哪些黨組織可以直接接轉組織關系?
在全國範圍内可以直接相互轉移組織關系的組織是:
(1)縣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
(2)中央直屬機關的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
(3)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
(4)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
(5)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
(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相當于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
(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14、應屆畢業生的黨組織如何轉接?
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是:
(1)已經分配了工作落實了單位的,應将組織關系通過相應的黨的組織部門轉到所去單位的黨組織;
(2)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将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如果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具備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受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安排這些黨員過好組織生活;
(3)對因某些原因一時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将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15、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丢失如何處理?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應當由黨員本人自己攜帶,黨員組織關系或黨員證明信一旦丢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丢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确是本人不慎丢失,可有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接受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對丢失介紹信、證明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适當的黨紀處分。
16、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黨員證明信過期如何處理?
黨員自帶組織關系應及時轉移。不按期轉移組織關系是組織觀念淡漠的一種表現,也适當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于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要調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責任。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造成的,應對黨員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如系經辦人的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經辦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過期的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或證明信的單位另行補轉。
17、待業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系應放在哪裡?
待業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放在哪裡合适、主要應從有利于黨組織對他們進行教育和管理.便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出發來考慮.一般應放在戶口所在地街道黨組織。如有些待業人員黨員在待業過程中參加了廠礦和事業單位的工作.為了便于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應将黨員正式組織關系轉到他們所在的工作單位。但應向他們說明.這并不涉及到本人的安排和工作性質的改變。